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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公示

PROJECT PUBLIC

關于《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基地退役場地B區(qū)污染地塊 土壤修復方案》的公示

發(fā)布時間:2022-07-13

關于《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基地退役場地B區(qū)污染地塊

土壤修復方案》的公示

發(fā)布時間2022-07-13  來源:浙江省環(huán)境科技有限公司

20211月,受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浙江省環(huán)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擔《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基地退役場地B區(qū)污染地塊土壤修復方案》的編制工作

1、項目概況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基地退役場地(以下簡稱江山基地)位于浙江省江山市景星東路38號。江山基地原為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浙江省交通投資集團相對控股的國有企業(yè),擁有無機化工、有機化工、熱電聯(lián)產等多領域的綜合性企業(yè)。主要從事化工產品的開發(fā)、生產和銷售,原有二甲基甲酰胺(DMF)、二甲基乙酰胺(DMAC)、甲胺(MA)、合成氨、甲醇鈉、環(huán)氧樹脂等生產裝置和自備熱電站,生產過程全部采用DCS集散控制系統(tǒng)。江山基地于2020630日前停產,在20217月前完成了涉及生產的設備、建筑(構)物的拆除工作,地塊未來擬用作商住混合用地(R/B)。詳查結束后,根據(jù)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政府發(fā)布的《江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建議江山基地退役場地土壤修復工作分區(qū)開展的函》,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將本地塊劃分為A、B、C三個區(qū)域,其中B區(qū)為江山基地西南片區(qū),占地面積約272673.33 m2(約409.01畝)。

2、詳細調查及風險評估結果

根據(jù)《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基地退役場地土壤污染狀況詳細調查報告》,B區(qū)域范圍內土壤氨氮、六價鉻、總鉻、鎳、砷、汞、石油烴C10~C40、1,2-二氯丙烷、1,2,3-三氯丙烷、苯并(a)蒽、苯并(b)熒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等14種污染物超過《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第一類用地篩選值及其他相關標準。C區(qū)范圍內地下水中pH、色度、總硬度、溶解性總固體、耗氧量、總氮、氨氮、硝酸鹽、亞硝酸鹽、硫化物、硫酸鹽、氟化物、氯化物、氰化物、揮發(fā)酚、鎘、鉛、鎳超過《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IV類標準值及其他相關標準。

根據(jù)《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基地退役場地B區(qū)污染地塊風險評估報告》,在規(guī)劃為混合用途的條件下,根據(jù)一類用地要求開展風險評價,該地塊土壤中氨氮、六價鉻、鎳、砷、汞、石油烴C10~C40、1,2-二氯丙烷、1,2,3-三氯丙烷、苯并(a)蒽、苯并(b)熒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超過風險控制值。本地塊地下水pH、色度、總硬度、溶解性總固體、耗氧量、總氮、硝酸鹽、亞硝酸鹽、硫化物、硫酸鹽、氯化物、揮發(fā)酚、鎘、鉛、鎳作為綜合性指標且無相關暴露途徑,無法開展風險評估,氟化物、氰化物、氨氮(以氨)未超出可接受致癌風險水平和危害商水平,但因其檢出濃度較高或屬于有毒有害物質,存在生態(tài)環(huán)境風險,故后續(xù)需開展相應地下水修復。

3、修復方案

1)修復目標

該地塊土壤修復目標污染物為氨氮、六價鉻、鎳、砷、汞、石油烴C10~C40、1,2-二氯丙烷、1,2,3-三氯丙烷、苯并(a)蒽、苯并(b)熒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結合目前國家對污染地塊的管理要求、地塊后期的開發(fā)利用需求、地塊土壤類型對環(huán)境本底值的影響(水稻土和紅壤),優(yōu)先選用篩選值或背景值作為修復目標值,對部分沒有篩選值的修復目標污染物,以基于健康風險、綜合考慮場地特征參數(shù)計算的風險控制值作為修復目標值。綜上,氨氮修復目標值為1545.32 mg/kg、砷修復目標值為40 mg/kg、鎳修復目標值為336.61 mg/kg、六價鉻修復目標值為3 mg/kg、汞修復目標值為8 mg/kg、苯并(a)修復目標值為0.55 mg/kg、苯并(a)修復目標值為5.5 mg/kg、苯并(b)熒蒽修復目標值為5.5 mg/kg、二苯并(a,h)修復目標值為0.55 mg/kg茚并(1,2,3-cd)修復目標值為5.5 mg/kg、石油烴(C10~C40修復目標值為2545.58 mg/kg、1,2-二氯丙烷修復目標值為1 mg/kg、1,2,3-三氯丙烷修復目標值為0.05 mg/kg

地下水修復綜合考慮目前經濟性、技術能力、生態(tài)環(huán)境風險及可操作性,參照《污水綜合排放標準》(1996年),污染物鎳的最高允許排放三級標準為1.0mg/L,氰化物的最高允許排放三級標準為1.0 mg/L。地下水氨氮以氨計算風險控制值。故確定地下水鎳的修復目標值為1.0 mg/L、氰化物的修復目標值為1.0 mg/L,氨氮的修復目標值為50.15 mg/L。

2修復范圍

該工程各層土壤修復面積合計62872.73m2,修復深度分別為0~7.5m,總方量約35919.27m3,其中氨氮修復土方量為6685.81 m3,有機物污染物修復土方量為3969.42 m3,重金屬污染物修復土方量為23625.17 m3,復合污染修復土方量為1638.87 m3。

地下水污染區(qū)域面積為90930.39 m2,修復深度需達到強風化花崗巖頂板(埋深為5.3~10.0m),平均埋深為8.0m,預計抽出處理量約436465m+,主要污染物為氨氮、鎳和氰化物。

3)修復模式與建議

綜合考慮土壤污染類型、污染程度、地塊未來規(guī)劃用途、修復工期、修復預算及業(yè)主需求等因素,本場地修復的總體思路為:重金屬和有機污染土壤水泥窯協(xié)同處置+氨氮污染土壤常溫解吸+地下水抽出處理的修復模式。

本地塊內土壤氨氮的修復目標值為1545.32 mg/kg,根據(jù)以往項目經驗可知,該修復目標值下的土壤氨氮仍可能存在一定異味。同時土壤氨氮修復范圍周邊的土壤氨氮濃度雖滿足修復目標值要求,但氨氮較高濃度的區(qū)域仍可能存在一定異味??紤]到未來地塊開發(fā)利用和人體感官需求,建議將氨氮修復區(qū)周邊存在土壤異味的區(qū)域設為修復期的異味管控區(qū)。在對氨氮修復區(qū)及管控區(qū)內土壤進行開挖和常溫解吸處置,直至土壤無明顯異味。處置完的土壤經檢測后可原基坑回填。若處置后的土壤外運或者臨時堆放于其他場地,需進一步分析土壤氨氮在淋溶作用下對新環(huán)境中土壤、地下水和地表水的影響。

土壤重金屬鎳、砷和石油烴(C10~C40)修復目標值為風險控制值或背景值,修復后地塊范圍內的土壤雖已滿足人體健康風險要求,但部分區(qū)域濃度仍超過一類用地篩選值要求,該部分土壤在未來開發(fā)利用過程中不能隨意進行處置。原則上在修復及后續(xù)地塊開發(fā)過程中,該部分土壤不能離場,確需離場處置的,需進行采樣檢測,分析其是否滿足接受場所環(huán)境管理相關要求,并進一步分析土壤氨氮在淋溶作用下對新環(huán)境中土壤、地下水和地表水的影響,經第三方論證可行后方可實施。

本地塊地下水氨氮、氰化物、鎳等修復目標值高于地下水IV類水質限值,此外,本地塊地下水存在耗氧量、總氮、硫化物、硫酸鹽、氯化物、硝酸鹽、亞硝酸鹽等作為綜合性指標且無相關暴露途徑,無法開展風險評估,但其檢出濃度較高,在未來開發(fā)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基坑降水、滲排積水、抽出地下水等在未經檢測的情況下均不能直排環(huán)境,需進一步檢測或預處理,待其滿足雨水/污水相關納管要求后納管排放。